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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测评办法

发布时间: 2015-08-06  ?信息来源:济源市档案局

  第一条  贯彻落实《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》,加快提升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,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 

  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,各级各类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。 

  第三条  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(以下简称示范单位)测评依据《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》(见附件1)、《河南省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》(见附件2)进行。 

  测评采用百分制,测评结果为80以上(含80分)的,为示范单位 

  第四条  省档案局组织示范单位的测评,测评小组由3-5名测评员组成。 

  第五条  示范单位测评工作分为列入计划、组织申报、测评验收和审查批准四个程序。 

  第六条  省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、省直管试点县(市)档案行政管理部门、省直单位档案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该年度拟参加测评的单位名单报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,经审核列入全省年度测评计划。 

  第七条  申报单位依据《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》、《河南省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》进行自评,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。自评符合示范单位条件的,按程序向省档案局提出测评申请。 

 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、自查报告、自查打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。 

  第八条  测评方式包括听取汇报、查阅材料、现场咨询、实地查验、逐项审核自查分数、填写测评得分与测评说明等。在完成各项测评程序后,形成测评结论,填写申报表(见附件3)。 

  第九条  省档案局负责示范单位的最终审定。日常工作由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负责。 

  测评材料报省档案局审查批准后,颁发相应的证书等。 

  第十条  示范单位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级各类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标志,获示范单位的档案馆、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可推荐不超过该单位从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人员总数30%的档案工作突出贡献人员。 

  第十一条  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,到期后省档案局组织复查。对复查不符合标准的,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取消其示范资格。 

  第十二条  本办法及所有附件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。 

  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 

  附件1:河南省各级综合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 

  附件2:河南省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 

  附件3河南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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